干货|应对关联关系人商标抢注的证据收集指引

发布日期:2021-01-12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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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或其他合作伙伴前一秒还与某企业维系着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后一秒就将该企业的商标进行抢注,致该使企业的商标保护陷入被动局面,这种情形在千变万化的市场竞争中并不少见。
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针对关联关系人的抢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条由两款构成,第一款是“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第二款是“禁止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特定关系的人抢注商标”。
那么在实践中,企业又该如何收集证据证明他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关联关系人抢注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展开详细的说明。

案情简介

A商标(下称在先商标)是甲公司(下称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0306群组)商品上的商标。王某曾任职于申请人公司并担任总经理职务,王某辞职后全资设立乙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职务。此后,被申请人旗下在第3类“香精油”(0305群组)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完全一致的A’商标(下称系争商标),申请人拟对系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构建证据链条

第一部分:关联关系
鉴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因此,需要抽丝剥茧,逐步划分彼此之间的关系网。
1.曾经的关系
 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曾是申请人的高管,有知晓在先商标的可能性: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劳务合同、社保购买记录来证明王某曾入职申请人;提供了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来证明王某担任的是申请人高管,属于申请人核心人员;提供了王某在申请人处任职期间作为代表人签署的业务合同、行政文件、参加活动的照片、员工证件等。
 由于上述证据中均没有直接显示王某的身份证信息或身份证号码,为了避免被申请人以同名同姓为由否认该些证据的关联性,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申请人尽量采取“人、标”相结合的原则,即,选用的证据尽量既能够显示王某样貌,又能够显示在先商标标识。
2.现今的关系
提供证据证明王某与被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
通常情况下,串通合谋行为可根据投资、亲戚等关系来推定,本案中需要证明王某确实是被申请人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查找,找到了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资料,被申请人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介绍王某是其董事长的宣传材料,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中等,用以证明王某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此外,代理人通过网络搜索,找到对王某进行采访的网络视频以及王某参加过的校友会的
活动视频,在视频中对于王某的介绍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里面清晰显示了王某的样貌。
代理人在对证据进行梳理时,将该项证据中显示的王某作为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样貌与曾作为申请人高管的样貌进行比对,证明二者为同一人,用以先行应对被申请人可能以并非同一个人来抗辩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在先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
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商品之上,而申请人是以化妆品为主营产品,并没有实际生产及销售“香精油”产品,因此,申请人提供了大量在化妆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包含了口红、唇彩、唇膏、烟脂、防晒剂、化妆粉等多个品类,证据的形式包括了合同、发票、产品手册、宣传单、产品及产品外包装照片、销售场所照片等,用以说明在系争商标之前,申请人已使用在先商标。
代理人在对该项证据进行梳理时,说明从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场所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可作为在先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的原材料,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第三部分:其他辅助性证据
代理人通过公开的裁定文书,找到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人民法院认定“香精油”与“化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决定书或判决书等材料。

总结

针对关联关系人抢注的商标案件,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尤其是清晰呈现关联关系是取得维权胜利的关键。而在实践中,涉嫌侵权人与商标权利人的关联关系日渐隐蔽,有时需要经过多个主体的多重关系才能分辨出来,故而,在应对该种类型的商标案件时,代理人不应放弃任何一条线索或者任何一种可能性,从多渠道、多角度把关联关系找出并清晰的展示出来。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除了努力完善自身的商标布局以外,在遭遇到商标近乎一致的抢注时,要正视这近乎一致的不合理性,积极配合代理人搜集更多的可能存在的线索。
最后,根据不同种商标抢注情况,笔者将案件通常所需的证据材料进行简单归纳,以供参考。
    
综上可见,隐蔽抢注并不复杂,抽丝剥茧总能找到突破。